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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稅指南

反對評稅與更正

如果你認為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有誤,或發現自己申報時有遺漏,香港稅制提供兩種主要途徑作出糾正:在評稅作實前提出「反對」,或在評稅作實後按 s.70A 申請「更正」。以下概述兩者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。

反對評稅:一個月期限

反對評稅是最常用的糾正途徑,必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起計 1 個月內提出,逾期一般不獲受理(除非能證明有合理原因並經稅務局酌情接納)。

  1. 留意評稅通知書上列明的發出日期;反對期限一般為該發出日起計 1 個月。

  2. 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,說明反對的詳細理由(例如漏報扣除項目、入息計算有誤、免稅額未包括在內)。

  3. 填交 IR831 表格,或透過 eTAX 帳戶在網上提交反對通知書;兩種方式均須在期限內完成。

  4. 保留支持你反對理由的文件(收據、僱主證明、租約等),稅務局可能要求提供補充資料。

s.70A:評稅作實後的錯誤或遺漏更正

如反對期已過,但你其後發現原本申報有錯誤或遺漏,《稅務條例》第 70A 條提供有限度的補救機制。

  • 適用於評稅已經「作實」(即反對期已過或評稅已根據協議定案)之後,才發現入息或利潤申報有「錯誤或遺漏」的情況。
  • 須以書面向稅務局申請更正,並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 6 年內,或評稅通知書發出日起計 6 個月內(以較遲者為準)提出。
  • s.70A 更正機制的門檻與一般反對不同:它一般只涵蓋客觀的計算或事實錯誤,而不包括單純與稅務局意見不同的情況。個案是否符合資格,建議諮詢專業人士。

反對期間仍須繼續繳稅,或申請暫緩繳稅

提出反對並不會自動暫停繳稅的責任。如評稅通知書列明的稅款到期,你原則上仍須按時繳付;如不希望在爭議未解決前先行繳付有爭議的部分,可同時向稅務局申請「暫緩繳稅」,惟是否批准由稅務局按情況酌情決定,並可能要求你先繳付部分稅款或提供擔保。詳見〈暫繳稅與緩繳〉指南。

何時應該尋求專業意見

  • 爭議涉及金額龐大,或涉及複雜的入息來源地、稅務居民身分或商業安排問題。
  • 反對期或 s.70A 期限已經或即將屆滿,需要判斷是否仍有補救空間。
  • 稅務局要求提交補充文件、展開實地審核,或個案已轉介稅務上訴委員會處理。

本頁內容僅供一般教育及參考用途,並非稅務意見;本網站與稅務局並無從屬關係。反對及更正的期限、表格編號及審批安排,均以《稅務條例》及稅務局最新指引為準,本網站不會代你向稅務局提交任何文件;如個案複雜或爭議金額較大,建議諮詢執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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